丈夫给人担保贷款,这种情况妻子要担责吗
根据法律规定,我们可以为丈夫给人担保贷款妻子不知情是否担责的问题找到明确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丈夫给人担保贷款未经妻子同意,若该担保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且妻子未追认,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妻子无需担责;若债权人能证明担保债务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妻子才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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