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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签固定期限合同的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26-05-08 | 作者:吴亮律师 15555555523(微信同号)
第三次签固定期限合同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或例外情形,会对处理结果产生影响。
1. 劳动者主动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劳动者在第三次续订时明确表示愿意签订固定期限合同(需有书面记录),用人单位可与其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不能再以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为由主张权益。
2. 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或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例如,劳动者在第二次合同期间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因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且无法胜任新工作,第三次续订时用人单位可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仅签订固定期限合同或不续签。
3.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签订固定期限合同:若双方经平等协商,均同意第三次签订固定期限合同,且不存在胁迫、欺诈等情形,该合同合法有效,劳动者后续不得反悔主张无固定期限合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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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第三次签固定期限合同中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
根据2012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其中明确,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时,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第三次签固定期限合同的场景中,若劳动者已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无上述法定排除情形,其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拒绝,即违反该条款规定,劳动者可主张用人单位依法履行签订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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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签固定期限合同可能存在法律风险,以下是需要注意的风险点及实例说明。
1. 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例如,劳动者已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无违规或不胜任工作的情形,第三次续订时用人单位直接提供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拒绝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要求,此时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性权利受到侵害,可能面临未来合同到期后被随意终止的风险。
2. 证据链缺失的风险:例如,劳动者前两次劳动合同丢失,仅能提供复印件,用人单位否认复印件的真实性,导致劳动者无法证明“连续订立二次”的事实,无法主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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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签固定期限合同涉及劳动者的核心权益,首要注意的是劳动者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次签固定期限合同时,劳动者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 若存在前两次已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如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如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不胜任工作经培训仍不胜任)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主动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 若存在劳动者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需保留劳动者主动提出的书面或电子记录。
3. 若存在用人单位单方面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者可通过劳动仲裁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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